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瓏山林營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8年度重訴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捌仟陸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玖佰零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