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37號原告 韋柯丹 被告 陳澤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易字第9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威憲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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