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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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齊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齊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齊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於民國98年10月2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56號、第3217號、第356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及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復因竊盜、搶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罪)、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嗣上揭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並接續其另案之殘刑6月22日執行,於98年10月22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3年5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3年4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