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4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0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0463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非訟代理人 呂立棋 相對人豐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呂正隆 人之1相對人 謝秀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共同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仟萬元,其中之參仟壹佰玖拾壹萬零陸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10463號編號本金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備註0015,000,000元110年6月18日清償日年息4.94%0028,000,239元110年7月12日清償日年息4.94%00312,604,920元110年6月29日清償日年息4.94%0041,669,749元110年10月19日清償日年息4.94%0052,040,722元110年11月5日清償日年息4.94%0062,553,331元110年11月5日清償日年息4.9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