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3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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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一六號
聲請人兆里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吳冠賜 訴訟代理人 余宛蓉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一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韓氏實業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三│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參仟元│0000000│││││重分行│││││├─┼─────────┼─────────┼───────────┼────────┼────────┼──┤│2│韓氏實業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三│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伍萬捌仟伍佰元│0000000│││││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