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調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調字第26號

原告 高季偉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勝源 間請求修復房屋漏水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之1房屋(下稱系爭13號之1房屋)及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之6房屋(下稱系爭13號之6房屋)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㈡請提出被告陳勝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確認13號之6房屋是否確實為被告陳勝源所有,以確定適格被告究竟為何人)。

㈢請提出「漏水壁癌油漆工程」清晰、完整之估價單。

㈣請提出「廚房裝潢工程」具體施工項目,並有工程行用印之估價單。

㈤原告應陳報系爭13號之6房屋修繕所需工程費用若干,並檢附相關估價單。

如逾期未能補正,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陷於不能核定之狀態,本院將逕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並加計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賠償之129,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79,000元,裁定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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