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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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89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被告 黃永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於臺南市○區○○○街00號,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原告主張訴外人 許瑞珊 於民國110年3月1日在臺南市南區建南路與文南路口駕駛自用小客車與被告所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之事實,侵權行為地亦非本院所轄。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提出本院有管轄之依據,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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