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17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1732號上訴人 姬禹軒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若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姬禹軒有如原判決事實欄(下稱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無罪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刑,已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載述憑以認定之心證理由。
三、採證認事,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其對證據證明力所為之判斷,如未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不利己之供述(坦承有於事實欄所載時地將日本幫寶適巧虎紙尿褲彩盒S及M之商品圖片2張〈下合稱系爭圖片〉重製、上傳至其蝦皮帳號網路商店作為販售商品之廣告圖片使用等事實),佐以證人曾○白、告訴人策動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策動公司)負責人李○融等不利於上訴人之證詞,及卷附策動公司之基本資料、系爭圖片及系爭圖片之原始檔案照片、上訴人之蝦皮拍賣帳號網站賣場網頁照片、著作財產權轉讓書等證據資料,經綜合判斷,認定上開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屬於策動公司,本件告訴合法,另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須具有原創性始可。而所謂原創性,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可資區別,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又著作權法對於「創作性」的創作程度要求極低,僅須有微量程度的創作即為已足。再者,現代科技進步,智慧型手機已建置不同的拍攝模式可以選擇,因此評價某攝影著作是否具有「創作性」,不能以傳統之攝影者是否有進行「光圈、景深、光量、快門」等攝影技巧之調整為斷,只要攝影者於攝影時將心中浮現之原創性想法,於攝影過程中,對拍攝主題、拍攝對象、拍攝角度、構圖等有所選擇及調整,客觀上可展現創作者之思想、感情,即應賦予著作權之保護。不能僅因實物照片的拍攝目的在忠實呈現物品外觀,即一概認為無創作性。觀諸系爭圖片及曾○白之證詞可知,系爭圖片之原始照片係由專業攝影師,應策動公司之要求,以專業技術選取合適之商品、拍攝地點,於拍攝時調整光圈、景深、白平衡並處理反光問題,以完整呈現商品之原樣、原色及商品字體之清晰度,並將商品之正面擴大呈現,側面縮小,凸顯商品正面之巧虎圖樣,以符合策動公司希望凸顯該商品之限量特殊性,經拍攝多張照片後,再挑選其中2張,將照片中之商品瑕疵部分進行修圖,並經策動公司付費,已符合原創性及最低創作性之基本門檻,自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上訴人辯稱系爭圖片不具原創性云云,如何不足採信,皆於理由內詳為論述、指駁。所為論斷,俱有卷內資料可資佐證補強,合乎推理之邏輯規則,尚非原審主觀之推測,核與證據法則無違。再者,上訴人明知系爭圖片係他人所拍攝,竟擅自下載重製,並利用電腦網路設備,在蝦皮拍賣網站其開設之賣場頁面中,上傳系爭圖片,原判決未認定上訴人所為係過失行為,亦無違誤。至於媒體報導單純拍攝其他實物商品照片曾經地檢署認定不具原創性一事,與本案情節不同,自無從比附援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白之論述於不顧,仍執陳詞,謂本件告訴不合法,系爭圖片沒有原創性,所有靜態商品,不論是攝影師或一般人拍攝此商品,都是拍攝商品的外觀。各大賣場、網站,也是如此呈現靜態商品照片。除非請知名藝人或代言人拿著商品,所拍攝之照片才具有原創性,且曾○白與李○融是高中同學,所證不實,另著作權法僅處罰故意犯,不處罰過失犯,其僅係過失,原判決認定其觸犯上揭罪名為不當云云,無非對原審證據取捨、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徒憑己意,再為爭辯,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智慧財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李麗玲法官黃斯偉法官劉方慈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翊筑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