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聲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勞聲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170號
112年度勞聲再字第102號再審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上列當事人與復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112年度勞補字第37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勞聲再字第3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怡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