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即被告、反訴原告)
施麗雯 相對人(即原告、反訴被告)
彭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拾貳萬肆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以102年12月25日100年度婚字第361號判決本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七,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因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以103年4月2日100年度婚字第36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準此,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本訴部分)3,000元相對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反訴部分)177,968元聲請人預納經核:
一、本訴部分:相對人請求離婚部分,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此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反訴部分:聲請人於本訴程序中提起反訴,請求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家庭生活費用6,817,837元、損害賠償2,000,000元、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差額4,034,785元及返還不動產(其價額為6,005,215元),合計18,857,837元,應徵收裁判費177,968元,此項反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七,即124,5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聲請人負擔,即53,390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