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4號聲請人 林宗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卯鯉山純陽教育基金會章程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應由聲請人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應預納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