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55號原告 柯金標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氏鏡 (HA.THI.GUONG)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本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送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本各三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本國人提起涉外民(家)事訴訟事件,須使被告受有程序保障,即除送達之適法性外,尚須使被告有了解可能性及適時性,如被告欠缺本國語學能力,應附翻譯文,亦屬必備程式。
二、本件被告何氏鏡為越南籍,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附越南文譯本,不符起訴之必備程式,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潘端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