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4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4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柳百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聲請可看出本金為新臺幣81,378元之查詢明細表(須清晰可辨識)。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