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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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4號原告 呂金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吉雄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繳納裁判費。次按,返還土地之訴,應以原告因返還土地所得受之利益,即被告占用土地之範圍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標準。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其所有之坐落屏東縣○○鎮○○○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遭被告占用範圍之面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爰命原告陳報系爭土地遭被告約略占用之面積,俾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㈡、請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號之建物現況照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