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4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鄧容梅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系爭現金卡申請書影印完整清晰之影本。(須可看出有債務人簽章欄部分)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