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金龍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金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重訴字第2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0年,嗣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71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茲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1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鍾雅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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