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60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梁凱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籍資料結果,債務人已自願取得外國籍並於105年3月3日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且於105年3月11日廢止戶籍登記在案,是其在國內之住居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廖翊含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