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瑞士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1,1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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