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6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636號債權人 陳文章 債務人 古慶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除票號為TH0000000號之本票125萬元(含票號為AA0000000號、AA0000000號支票貳紙)得推知其清償期已屆至外,其餘借款25萬元,債權人未提出該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尚難逕認債權人已得向債務人請求清償系爭借款25萬元,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該部分之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