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5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519號
原   告 宥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宥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志偉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陸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