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3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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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3519號
原 告 宥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宥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志偉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陸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