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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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侵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58號原告AD000-A11316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林子琳 律師被告YANDENGOBLAISE(法國籍)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張家訓法官王子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涵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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