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21日晚間,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經本院以96年度桃交簡字
849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38號),判處拘役4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檢附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