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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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5月4日以法矯字第0960015907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6年10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6年10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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