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97號原告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應繳裁判費57,13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56,133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中華民國96
民事第三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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