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436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則璘 、 王光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則璘、王光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計算利率究各為何?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