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48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夏嘉雍 即 吳寧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夏嘉雍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吳寧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釋明本件是否不對其他繼承人為請求?其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