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6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67號原告 李明章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及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繕本或影本1份。逾期不補繳,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