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訴人 陳金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林春 等6人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8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2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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