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7號聲請人 何紀豪 (即 何修敏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被繼承人長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省略,請重新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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