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一七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甲○○│桃園郵局│90.08.22│柒仟伍佰元│L0000000│├─────────┼───────┼─────┼────────┼───────┤│同右│同右│90.07.17│叁萬元│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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