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告 董士賢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1,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