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87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董士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伍萬捌仟
叁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伍仟壹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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