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86號原告遠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兆元 訴訟代理人 梁升銘 被告元宸電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永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7,6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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