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告 彭淑苑黃健治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竑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沛穎翁毓潔古振暉葉晨暘薛巧翊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美金17萬1,333元均分為50份,連帶給付原告其中第7份及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3,783元(起訴時即106年6月2日臺灣銀行美金匯率為30.287,美金171,333元÷50×30.287=新臺幣103,7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二、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555元,是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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