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14號原告 梁月娥 被告學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8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45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406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