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8號原告 石育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瑞揚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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