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617號債權人昌益桂冠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理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惠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明確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依聲請狀利息請求之記載無法於裁定時為確定請求之利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