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陳奇諒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
張克豪 律師被告 湯玉銘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30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湯玉銘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開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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