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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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1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文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賭博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文良因附表等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文良因犯附表等兩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附表等二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裁判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經核該兩罪所處罰金部分,合於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應併合處罰。是故,檢察官聲請就上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小琪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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