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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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38號原告珊瑚貝殼廟(原名:富服頂山寺)法定代理人 謝榮壽 訴訟代理人 許翔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陀桂英 、 李佰全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壹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