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57號
原   告 陳憲立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蓮慧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8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4,6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