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98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月23日上午10時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壹拾壹萬零肆佰陸拾玖元,及
其中一、捌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95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6月
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其中二、貳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96年5月3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7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金好貸借款還款計畫申請書、
信用卡申請書、交易明細查詢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