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叁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