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90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90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月24日上午10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萬貳仟貳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融資契約書、現金卡約
定條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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