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12號原告 黃美麗 被告 鄭嬌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莊惠真
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曜晨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