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王月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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