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466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基小字第146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被告 王博閎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基小字第146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10月26日上午11時26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曹庭毓書記官黃婉晴通譯蕭絢如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350元,及其中62,691元自民國107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曹庭毓書記官黃婉晴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