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7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71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庚戊選任辯護人陳忠儀律師
廖慧儒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8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庚戊被訴侮辱公署部分,免訴;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關於侮辱公署部分㈠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定有明文。
㈡本案被告行為時,刑法第140條原有第2項侮辱公署罪之規定
,然刑法第140條業經立法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第1項規定,並刪除第2項,經總統於111年1月12日公布,於同年1月14日施行,因此,公訴意旨認被告有侮辱公署之犯罪事實,依新修正後之刑法,既已廢止其刑罰,即應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三、關於公然侮辱部分㈠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公然侮辱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
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已經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自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孟君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8671號起訴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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