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三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九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新福
法官張靜女法官雷淑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三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北縣私立莊敬高級│世華銀行新店分行│九十年五月十日│貳萬壹仟元│五五三八二七││││工業家事職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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