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再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簡字第7號再審聲請人 張峻源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映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本院98年度竹簡字第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聲請費,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有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就本院98年度竹簡字第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千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再審聲請費1千元,該裁定並已於101年11月20日送達於再審聲請人,是再審聲請人至遲應於101年11月25日繳納再審聲請費,惟再審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簡答表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再審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書記官呂苗澂